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聘用编外专职辅导员公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教学工函【2017】22号及《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兴职院字【2017】9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拟招聘50名编外专职辅导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岗位
思政工作专职辅导员。
二、聘用对象、人数、待遇及要求
拟聘用编外专职辅导员50名,从学院内部聘用教师中选拔;招聘人员受聘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内必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在服务期内不得从事专业教学工作、不得转岗。未经允许,服务期内不得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学院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工资的绩效工资部分在每学期结束,根据工作实绩,按照奖优罚劣原则予以发放。五年服务期满,考核均合格,可以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具体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在高校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学院有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含聘用教师)且考核合格者。
2.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3.年龄条件: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日后出生)。在学院工作连续满15年以上并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者,不受年龄限制。
4.中共党员或蒙汉兼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具有兴安盟户籍或兴安盟学籍。
6.有违法、违纪行为、师德失范行为不得报名。
五、聘用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开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报名方式及地点
本次公开聘用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设在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三)提交材料内容及要求
1.《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公开聘用专职辅导员报名表》;
2.学历证书、身份证、个人简历及其辅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时需当场签订承诺书,保证报考资格和加分项目的真实性,如果出现虚假信息,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用考试
(一)公开聘用考试以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评估内容为主。
聘用考试成绩由两部分组成。
1.辅导员职业能力测试。评估成绩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考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辅导员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突发事件分析判断能力和心理健康素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由命题专家组命题,考评专家组评定分数,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2.工作业绩加分。对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我院教师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为:学院现任辅导员统一加分基数为5分,辅导员工作经历满一年递加1分,工作经历不满一年加0.5分。曾经从事辅导员工作,现在其他岗位工作的我院教师统一加分基数为2分,辅导员工作经历满一年递加1分。以上加分每人累计不超过10分。辅导员工作计算时间从2010年9月起计算,2020年1月10日止。
3.按照拟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
(二)在学院现任辅导员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工作业绩考核整体优秀者,不需参加职业技能评估,按照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推荐聘用,经学院党委批准,直接聘用。
七、公示、体检、政审及聘用
报考人员经考评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体检和政审。如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领导小组将对拟聘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表现情况等方面考察,作为聘用政审依据。体检和政审合格人员,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未定事宜,由学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