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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省司法所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给定资料
资料1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9年9月4日,国务院督查组走访了B市两家电动自行车上牌安装点,因为两处安装点现场都没有工作人员,督查组拨通了B市公安局登记上牌工作客服电话:
督查组:我想问下,我看您这个宣传牌子上写的是免费登记上牌,是不收钱是吧?
安装点人员:上牌是免费的,但是有个300块钱的保险,是一个综合服务。
督查组:如果我不买保险,可以上牌吗?
安装点人员:暂时没有这样的政策。
督查组:噢,就是现在上牌必须得花钱?
安装点人员:对对。
督查组:目前的政策,就是必须得买保险,花300块钱才能够……
安装点人员:对对。
督查组:您这个牌跟那个定位系统是绑定的是吧?
安装点人员:咱们车牌是免费的,但是保险那些是花钱的。就是有一个GPS定位追踪器,安装在您的电动自行车里。
督查组:您是公安局哪个部门?
安装点人员:不是公安局。我们是受公安委托代办上牌的璟意中联科技公司。
随后督查组又到B市迎宾道派出所进行暗访。
督查组:我不想花这个钱行吗?就直接免费上个牌?
派出所人员:这个钱不经过我们的手,不是我们同意的。但是上牌必须得上,不上的话上路行使时交警会拦你,会扣下电动车……
督查组:就是上牌必须得花钱?
派出所人员:对,花不花钱,花多少钱得问他们。
一位来咨询上牌照的市民认为这是捆绑销售:
市民:算是捆绑销售,看着不舒服。
督查组:那你还想安吗?
市民:那得安啊,不安不就被扣车了吗?那得安,关键是什么意思,安得有免费的地方。随后,督查人员还暗访了B市电动自行车销售人员、电动自行车主等,大家都明确表示,电动自行车上牌必须安装智能防盗系统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上牌。
资料2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其中有这样的具体规定: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要引导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2019年5月10日,B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智能防盗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通告内容部分摘录如下:
B市公安局决定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智能防盗登记上牌工作。
登记对象为B市已上路及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时,将为每辆电动自行车安装智能防盗系统和车牌。对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色号牌,对不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橙色号牌,橙色号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之后转入常态化登记管理。集中登记上牌地点为现住地派出所指定的地点。转入常态化登记管理后,登记上牌地点以授权的安装点或电动自行车销售点为主。
为减轻市民负担,由璟意中联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优惠活动。
特别提醒:2019年10月30日集中登记期满后,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路行驶。
B市电动自行车上牌乱象经媒体曝光后,2019年9月5日,B市公安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发布消息称,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智能防盗登记上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需求,市公安局决定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并准备发布《关于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
资料3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日趋普及,和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态势。S市公安局C区公安分局近日在深入基层、细致走访的大调研中,发现市民群众有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的需求。
调研数据显示,本区骑行人群大多是工薪阶层或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条件一般,在发生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行人的交通事故后,由于没有保险,往往因赔偿金额较高难以调解,既牵涉了政府部门大量精力,又对社会稳定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
机动车有交强险等各种险种,非机动车为什么就不能有相关保险呢?3月初,交警支队主动上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市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研究在本区推行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科学设定保险金额、赔付总额(保费为100元、150元、200元,对应保额为10万、15万、20万),为责任保险的推出奠定基础。
5月17日,C区分局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宣传推广工作协调会,邀请保险公司介绍在本区推行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业务事项,要求交警部门在做好报案、受理、赔偿等警企联动工作的同时,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宣传推广,确保落地见效。随即,交警部门迅速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驻电动车保有量相对高的乡镇非机动车上牌点,引导群众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过程中,积极投保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实现“上牌、保险”一站式服务。该分局还依托微信平台,转发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投保二维码,让市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办理保险。
除了依托警情通报、社区警务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鼓励群众积极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协调保险公司印制宣传折页1万余份,组织交警支队、各派出所在发放折页的同时,进行保障内容、理赔服务和第三者责任免除等方面的宣传解读。
该地区通过推广实行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市民群众在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致他人损伤的,由保险公司根据赔付额度进行赔偿,有效解决了事故双方赔偿费用问题,规避了当事人赔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为群众出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个多月前,沈先生骑电动车不小心和另一辆电动车相撞,把别人的电动自行车撞坏了,还把人也撞伤了。沈先生在这起事故中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沈先生被判定赔偿2000元误工费及物损费,6571.98元医药费。因沈先生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百分之七十、理赔报告计算金额合计为5700.39元。沈先生表示,因购买了责任险,减轻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资料4
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设计时速不高于25km/h、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等。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广东:针对存量旧车,符合旧国标不符合新国标有2年的过渡期;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有1年的过渡期。针对登记管理,一人一车,鼓励销售企业进行带牌销售,减少市民登记手续,另外省交管局也在开发小程序,考虑便民的在线办理。针对电动车购买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关的电动车保险业务,保险费用不高。目前国家只有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还没有对非机动车的强制保险的规定,会进一步跟商家研究是否能买车送保险。
湖南:《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免费注册登记、免行驶证,免年检。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而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开发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登记平台,依托互联网平台,尽可能多的设置服务网点。与此同时,根据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流程进行了统一优化、全部实行无纸化作业,将所有涉及的资料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减轻登记民众负担。
江苏:南京交警部门打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平台,电动自行车可线上备案,送“牌”到家。线上审核只需3-4天,如需本地邮寄,一星期内可拿到车牌。车牌未领到也可暂时上路,如需审核可出示手机线上正在审核的页面就行。南京市车管所已经向全市各大电动车经销商网点开通直接上牌服务,只要符合3C认证的车辆,便可以在门店内进入车管所系统完成验车、提报的工作环节,3天内可以完成电动车上牌。
福建: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福州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消费者应直接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店内购买已上牌的车辆。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商家销售无牌车辆的,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可要求退车及赔偿损失。
山东:将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号牌制作费用由财政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增加群众负担,严禁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规收费。在车管所,交警中队等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广布登记服务点。同时,在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登记代办服务站,乡镇政务服务网点、村(居)委会、机动车检验机构等场所设置登记点,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各地公安及政务微信公众号已全面对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方便群众在线自助申领临时号牌,实现24小时全天候服务。同时,提供现场发牌和邮寄号牌两种服务方式,供群众自主选择。
资料5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治理也面临着新挑战新要求。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在某个特定时段,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如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出现的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常会集中不同层级或职能部门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专项整治。通常表现为,成立专门办公室,培训有关人员,调动多部门协同和各地区呼应,在全国范围内或一定领域进行治理,从而在较短时间内,以较高的效率,恢复市场秩序,增加公众的社会安全感。专项整治也叫“专项行动”、“集中治理”、“专项治理”等,其具有一些鲜明特征。比如,在治理时机选择上具有特定性,在决策机制方面具有高度集中性。在短期见效的同时存在仓促性、被动性、临时性和事后性,治理绩效容易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
某中级人民法院程院长认为,当前要着眼于实现国家有效治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社会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还权于市场、社会。同时,加强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市场健康发展,从而借助于市场、社会力量解决社会公共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鲁教授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专项整治仍是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当前有关部门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固化专项整治的成果,将带有一般性的治理对象和治理办法尽早纳入制度化长效治理范畴,从而减少专项整治的概率和范围。要在专项整治“治标”的同时,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法治化治理方式。以行之有效的“全天候”执法提前防范社会治理重大风险环节。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教授认为,专项整治的治理目标具有预定性。在短期内提升治理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各级治理主体在压力之下,不顾地方实际,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追求“面子工程”的尴尬局面,从而影响全局性的治理能力提升,在社会治理中,要尽量减少对专项整治的依赖,要多在常态治理能力的提升方面下功夫。可更多依靠行业协会、中介等组织为政府分忧,或者构建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式执法。
二、作答要求
(一)请结合“给定资料1”和“给定资料2”,代B市公安局拟一份《关于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20分)
要求:有针对性,内容具体,不考虑格式。不超过200字。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B市公安局和S市公安局具体做法不同。请结合“给定资料1”和“给定资料3”对比分析两者的不同之处。(15分)
要求:全面、深入,有条理。不超过200字。
(三)请结合“给定资料4”,就如何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中开展便民服务,给B市公安局提出工作建议并说明理由。(25分)
要求:全面,有针对性,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四)请参考“给定资料”,联系实际,以“新时代新挑战新要求下的‘专项治理’之我见”为副标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2)思路清晰,见解深刻,语言流畅;
(3)1000—1200字。
【参考答案】
(一)
【参考答案】
关于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登记上牌工作,有效解决登记上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我局决定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相关通告如下:1.自今年9月5日起,全市暂停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2.已经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牌照和享有的服务继续有效。3.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恢复日期另行通告。4.今年5月发布的登记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二)
【参考答案】
1.宣传推广不同。前者利用宣传牌,内容与实际不符;后者走访调研,利用微信二维码等渠道开展宣传解读,进驻乡镇,一站式服务。2.灵活性上不同。前者以上牌为由强制购买保险,捆绑销售,且费用较高;后者规定科学灵活,为群众购买提供多种选择,且费用低。3.办理主体不同。前者委托给科技公司办理;后者亲自推动,协调各方,由保险公司引导群众办理。4.产生结果不同。前者增加群众负担和困扰;后者解决赔偿问题,规避风险。
(三)
【参考答案】
建议:1.完善规定。明确电动车的标准与功能,针对存量旧车灵活设置过渡期。2.创新登记管理方式。企业带牌销售,对于违规销售,鼓励消费者举报投诉,建立登记平台,设置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办理。3.优化登记流程。无纸化作业,电子数据存档,电子档案管理,提供现场发牌和邮寄号牌两种方式,简化审核环节,减少审核时间。4.明确费用标准。免费办理,费用由财政承担,严禁违规收费;探索买车送保险与强制保险。
理由:1.便于管理,减少登记手续。2.就近办理,方便群众,自主选择。3.科学环保,提高效率,减轻负担。4.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四)
【参考范文】
创新专项治理
——新时代新挑战新要求下的“专项治理”之我见
《易经》主张万物皆变,强调“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即灵活变通方能保持畅达,实现发展。诚然,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治理面临形势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给社会治理提出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为实现高效、专业、有效的社会治理,政府多采用专项整治,但往往“按下葫芦浮起瓢”,治标不治本,事后“副作用”频繁爆发,不断吞噬前期成绩。因此,推进社会治理,亟待创新专项整治举措。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专项治理的有效化。“放”需厘清职责,简政放权;“管”需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服”需优化服务,转变职能。三者需共同践行,宽松适度,才能促使政府思维从“管理员”转变为“服务员”,有效推动专项整治,更好促进社会、市场健康发展。正如S市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方式,以优化服务,为民谋利为导向,落实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科学调研、及时反馈调整,实现工作顺利进行。反观B市弱化服务,强制捆绑销售,引发民众不满,阻碍工作进展。所以专项整治,需转变职能,尊重和发挥市场、社会作用才能实现专项治理的目标。
完善法治,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实现专项治理的法治化。古语有曰:“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即凸显法治对于国家兴盛的重要性。然而在我国专项整治的过程中,相关法规不完善,缺少长效机制,使得整治效果如“一阵风”,短期效果明显,长远效应缺失;更有甚者,有些执法者无视国家法规,偷工减料,违背执法要求,不但损害办事群众利益,更抹黑政府形象,阻碍社会治理工作,弱化专项整治成果。值得欣喜的是山东省在电动车专项整治中,重拳出击,完善法规,健全长效机制,明确专项整治的对象,要求依法执政,巩固专项整治效果,将治标与治本紧密结合,积极保护专项整治的果实。
加强合作,实施多主体共治,实现专项治理的社会化。社会共治需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依靠行业、中介组织为政府排忧解难,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实现集体力量的最大化。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是政府主导,但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及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再加上社会问题复杂化,单独依靠政府力量,容易导致治理效率低下,降低民众对于治理效果的满意度。所以进行专项整治,需要群策群力,共同发力,实现治理的社会化。
行百里者半九十。创新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等方面的整体性联动,更离不开整治的智能化、专业化,借助互联网,实行一站式办理,才能应对新时代新挑战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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