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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2020年自主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员公告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要求,为逐步完善学院多元化用人机制,缓解学院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短缺的矛盾,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学院正式职工(含退休)子女及配偶中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员,不占事业编制。
一、招聘计划
根据学院岗位实际需要,自主招聘管理人员10名。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思想好,热爱教育事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学历、学位要求: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30日;
4.年龄要求:1985年7月30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与其他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3.经列编招聘且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
1.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现场报名需携带二寸免冠照两张,并填写《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自主招聘管理人员报名登记表》。
报名地点:行政办公楼408
2.报名时间:2020年8月3日 — 2020年8月5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474-8984470 范静雅
3.报名时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4.应聘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二)资格审核
1. 进入资格审核范围的应聘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站公布),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资格。
2. 资格审核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科、研究生期间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在参加资格审核时,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
4. 资格审核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资格。
5.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四、笔试
(一)领取准考证
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参加笔试,并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14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比重为50%。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三) 笔试时间地点在学院官网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凭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或护照、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并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文具参加笔试。
(四) 笔试成绩政策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五) 笔试结束后,学院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面试
(一)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
(二)面试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比重为50%。
(三)面试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在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网站上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 = 笔试成绩 × 50% + 面试成绩 × 50%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5分)×50%+面试成绩×50%
(五)应聘人员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以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面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面试成绩也相同的,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经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 体检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费用自理、时间在学院官网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应聘资格条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经历、工作表现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与聘用
(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考察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结束后,学院为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聘期3年;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体检、考察、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五)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选择。
(六)待遇:
1.试用期内本科生月基础工资2400元,硕士研究生月基础工资2600元;享受相应的校内岗位责任绩效。
2.试用期结束后,考核合格者,按照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享受相应的校内岗位责任绩效。
3.学院统一缴纳“五险”,按照规定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
4.学院不安排住宿。
八、纪律要求
学院纪委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招聘过程中与应
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应聘资格。
监督电话: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纪委 0474-8308326。
九、其他
(一)本次招聘考试不划定具体考试内容范围,不指定参考书目,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任何自称与本次招聘考试有关的参考书目或培训均与本次招聘无关,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自行承担。
(二)本次招考已聘用人员档案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
(三)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最低服务年限3年,在服务期内未经学院允许,不得校内转岗、不得离岗。若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岗,需经学院同意,并缴纳五万元违约金。
(四)未尽事宜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合同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本方案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合同制管理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74-8308322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自主招聘领导小组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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