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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系统2022年人才引进公告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呼和浩特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呼和浩特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呼和浩特市开展县域综合医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0〕265号)及《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呼人才发〔2022〕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呼和浩特市公共卫生及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现面向社会进行人才引进,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才引进计划
呼市卫生健康委所属6个事业单位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150名,其中呼市第一医院45名、呼市第二医院15名、呼市蒙医中医医院35名、呼市口腔医院15名、呼市妇幼保健院35名、呼市第三医院5名。详见《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系统2022年人才引进岗位表》。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引进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对应学位,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1971年7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7月4日);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对应学位,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1976年7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7月4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名称应与《人才引进岗位表》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
6.引进高学历人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国内外硕士研究生及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86年7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7月4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81年7月4日以后出生,不含7月4日)。
医师岗位需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所学专业与《人才引进岗位表》要求的专业一致,境外大学毕业生所学专业要与《人才引进岗位表》要求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提供教育部发放的相应境外学习阶段《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2022年9月1日及以后仍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2.2022年9月1日及以后仍处于执业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内的人员,使用第二学位报考人员;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4.呼和浩特市在职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5.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6.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报名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报名网站:报名网站为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http://www.hhpta.org.cn)。
报名时间:2022年7月4日9时-7月7日17时。
报考引进“博士研究生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岗位,如此次引才工作结束后仍有空缺岗位,报名人员可直接联系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投递个人简历,随时报名,随时评估,招满为止。
为避免网络拥堵,请报名人员尽可能提早报名,避免审核不通过后因时间原因无法补充材料或改报其他岗位。
报名人员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和《岗位表》。《岗位表》中所要求的毕业专业,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及后续增补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主办的研招网专业库(https://yz.chsi.com.cn./zyk)中的专业。
报名人员应核实本人所学专业是否属于上述参考专业目录中的专业,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引进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并提前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
鉴于上述参考专业目录中未能完全涵盖一些旧专业、新型学科、国外学科等,如报名人员所学专业为上述参考专业目录中没有的专业。且该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相近或相似的,报名人员须于报名开始后的前三天内报名并提交审核(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在资格审核时需要的时间较长,且报名人员需要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请尽量提早报名,避免因时间不足影响报名结果),如实填写本人专业(以毕业证专业名称为准),及时查阅报名情况并按照用人单位反馈意见准备相关材,料供用人单位研判。
对于上述参考专业目录中没有的专业,用人单位在研判时,主要对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其他专业目录,结合报名人员所学课程等情况,经单位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认定是否符合引进岗位要求。
以研究生学历报名的,如所持研究生毕业证上专业名称为一级学科名称,且其研究方向与该岗位对应要求的二级学科一致,可按照符合报名条件对待。但在资格审核阶段,需提供(上传)本人就读院校出具的相关专业方向证明。在考察阶段,用人单位将根据该考生人事档案中留存的研究生招生阶段材料和学习成绩等信息进行甄别,对其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当阅读《诚信承诺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点击“阅读完毕,同意”,视为报名人员已签署《诚信承诺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名人员须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图片(jpg格式)。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大小为20KB以下);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22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名人员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获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确保验证期在资格审查结束前有效;境外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上传教育部发放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上传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的执业证书;
(5)具备报考该岗位资格的其他佐证材料。
3.报名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从高中毕业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须逐一对照报名岗位需具备的条件,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学习经历:填写本人就读高中、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包含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和专业(须如实按照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填写)、取得的学历、学位;
工作简历:须完整填写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包含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从事工作。未就业期间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公务员(参公人员)或已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要注明是否已过试用期或最低服务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列编签订聘用合同)、或被劳务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注明其工作性质(劳动合同制、未列编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需要说明的问题:须对照岗位要求,填写是否符合报名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息填写存在不全、不规范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不予审查通过。 报名人员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报名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报考人员须对网上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报名人员诚信档案。
网上报名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人员确认是否成功提交个人信息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评估认定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报名人员须对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评估认定或聘用的,责任自负。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要在人才引进全过程中保持畅通,便于有递补等重要事项通知时取得联系。
(二)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单位在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严禁审查通过。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应在资格审查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给报名人员进行补充或说明。
2.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7月4日9时-7月8日12时。
3.报名人员对《岗位表》和公告中明确的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查阅《岗位表》中报考岗位对应单位的咨询电话。
报名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查询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四、评估认定
(一)确定评估认定人选。评估认定环节不设开考比例。对报名人数较多的岗位,用人单位可选择全部进行评估认定;也可自主选择在评估认定前采用专业能力测试、面谈、实操等便捷灵活的方式,按照进入评估认定人数与岗位计划数5:1的比例,确定评估认定人选。
(二)评估认定方式及内容。评估认定主要测试履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等。评估认定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评估认定题目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题组成,报名人员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也可以用蒙古语回答(用何种语言回答须在报名时明确)。不使用规定语言文字进行评估认定的,按零分处理。评估认定方式及具体要求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报名人员。
(三)评估认定成绩当场公布,成绩保留3位小数。评估认定合格分数线设定在70分,低于70分的,不予聘用。
(四)同一岗位引进计划内最后一名报名人员评估认定成绩出现并列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加试形式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选。
(五)评估认定工作结束后,根据每个岗位报名人员评估认定成绩(评估认定成绩低于评估认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除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引进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将成绩在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行公布。
五、体检考察
(一)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进行。
体检者与体检医生有回避关系的,应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
对于体检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报名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照评估认定成绩依次递补。
对于因个人原因放弃聘用资格,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评估认定成绩依次递补。
报名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安排报名人员复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完成。
(二)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监督指导。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成立不少于2人组成的考察组。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人员挡在门外。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报名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其聘用资格。
考察阶段因个人原因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报名人员接到体检结论后,应在15日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提交材料的,报名人员需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材料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未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且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或经同意延时提交材料后仍无法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六、公示聘用
(一)公示。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5个工作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引进人才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聘用通知,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聘用通知下发后,相应岗位不再进行递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委编办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引进人才涉及调动的,不再提交市委编委会审批。
对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已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以及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在人才引进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影响聘用的;具有其他影响聘用资格情形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后产生的空缺岗位,在聘用通知下发前,依次递补。
对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后产生的空缺岗位,在聘用通知下发前,依次递补。
在聘用通知下发前,为避免人事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拟聘用人员提前上岗。
用人单位应通知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引进人才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监督
(一)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1.岗位回避。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报名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2.履职回避。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才引进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二)人才引进工作人员和报名人员在本次人才引进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5号)执行。
八、建立报名人员考试诚信档案
为强化报名人员的诚信意识,杜绝考试替考、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本次人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报名人员在报名前须签订《报名人员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建立报名人员考试诚信档案。
对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及录用后发现与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引进资格。对违反规定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九、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即可聘任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聘用。
(三)引进人才分5年给予共10万元安置费。
(四)用人单位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约定最低服务期限3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记入本人诚信档案。领取安置费的人员所领取的安置费须全部退回。
十、其他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才引进工作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信息网发布相关公告,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二)请报名人员在评估认定前做好个人防护,减少非必要流动。
(三)报名人员在人才引进工作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引进结果的,责任自负。
(四)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网上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471-4606265、技术支持电话:0471-3389632、监督举报电话:0471-4606783。
报名人员需咨询或投诉的,请于报名期间和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拨打。
本公告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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